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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资源部关于认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(市)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年02月08日15:20:24 点击次数:357 打印此页 关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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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资发〔2023〕12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部署要求,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,根据《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(市)创建工作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2〕148号)规定,经县级申请、省级推荐、部组织专家评审以及向社会公示,认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等258个县(市)为首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(市),创建示范期为2023年至2025年,现予公布(见附件)。

示范县(市)创建是一项开创性工作,各地要高度重视,深入推进,确保创建成效。示范县(市)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,按照确定的创新方向和工作目标,细化安排,强化措施,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工作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,从制度机制等层面系统总结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的经验做法,加强宣传,发挥示范引领作用;根据创建工作安排,及时做好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,有序高效开展创建工作。

自然资源部
2023年1月19日

附件:

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(市)(2023-2025年)名单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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